社会责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8-05-29 15:28:49 次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健康观念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医药正逐步形成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对外交流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格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成为生活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公众健康素养、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扩大服务消费、吸纳就业以及创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潜力和活力,丰富服务内涵,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向产业化方向转型升级,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药健康消费潜力不断得到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加强规划引导,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科学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健康水平以及社会保障发展需要,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纳入区域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区域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区域服务体系中的贡献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在投融资引导、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现代高新技术产品相结合,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与互联网、养老、旅游、体育、餐饮、酒店、会展、气象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新型产业。推进中医养生保健体验式服务融入特色商业街、文化圈等主题项目建设,不断拓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丰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形式。

四、强化机构建设,促进服务场所和管理规范化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配备相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设施设备,满足服务需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和知识的科学宣传,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养生文化氛围。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五、创新服务模式,丰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涵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研发、改进、推广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及干预技术与产品。探索集成现有健康状态辨识评估技术,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形成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模式。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探索融医疗、养生、保健、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医院发展模式。  鼓励中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有资质的职业技能人员经考核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调理服务。加大中医医疗机构中养生保健类中医技师队伍建设力度。

六、推动行业自律,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监管

支持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组织,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行业地位,畅通相关政策信息渠道,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化体系。

以上部分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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